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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女性有没有财产继承权与财产处分权
2018年03月08日
来源: 搜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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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人都以为宋朝是女性社会地位开始下降的时代,但考察历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绝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低,甚至可能在历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们可以列举出一些指标来衡量、评判,比如女性的财产权、离婚的权利、改嫁的权利等等。宋代女性有没有财产继承权与财产处分权?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有的。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当时的风俗与法律的规定,要分给女儿一部分财产,“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这部分财产,通常叫做“奁产”,即以办嫁妆名义给予的财产。女儿所得的奁产,一般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为法律与习惯法明确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甚至出现了女子为争家产将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庭府,以争嫁资” 。

    宋代有这样的风俗:两个家庭结成姻亲,在议婚、定亲的阶段,女方要给男方送“定帖”,除了写明出嫁的是第几个女儿,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还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此处具列的就是随嫁的奁产。富贵人家的奁产是非常惊人的,如理宗朝时,一位姓郑的太师给女儿的奁产是“奁租五百亩、奁具十一万贯、缔纲五千贯” ;有个叫做虞艾的人,“娶陈氏,得妻家標拨田一百二十种,与之随嫁” ;比较常见的奁产应该是十亩田上下。

    奁产随出嫁的女子带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 即法律规定,女子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不归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产时,奁产不可分。实际上,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来奉献给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奁产,往往会被当时的风俗所鄙视。

    以后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宋人袁采观察到,丈夫“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 。意思是说,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为不愿意以后分家时被兄弟分去财产,便以妻子的名义添置产业,后来不幸去世了,妻子以这些产业是她所有为由,在改嫁时全都带走了。袁采讲这一社会现象,是为了忠告家人,千万不可干借妻名置产的蠢事。

    不过袁采的话恰好从侧面证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权利带走属于她所有的财产的。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女性的这一权利。一旦发生奁产纷纷、闹上法庭时,以前定亲时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来作为主张财产权的证明,这有点像现代的“婚前财产公证”。

    宋朝之后,女子就丧失了这种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了。元代《通制条格》收录的一条法令说:“今后应嫁妇人,不向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明律和清律都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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