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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的行为控制(上)

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更新于: 2023-08-28 10:42:01

    行为控制,简单地说是使他人按照控制人的要求行事。控制信徒的行为,既是邪教教主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之一,也是不断强化其思想控制的基本手段。和世界其他邪教一样,“法轮功”通过严格的教规和行为规定,使习练者无条件地服从李洪志的指令,成为李洪志和“法轮功”的牺牲品。

    一、严密的行为控制是邪教实施精神控制的基本手段

    邪教对信徒的行为控制就是通过逐渐掌握信徒的日常形体行为和社会活动,使其从日常起居到各种社会活动都纳入邪教所规定的轨道之中。邪教组织通常通过严格的纪律和规章,开展各种教化的课程、会议、组织活动及内部仪式,利用奖励与惩罚,甚至采取监视措施,达到控制成员的生活,包括衣、食、住、行等目的。

    纵观当代邪教的行为控制,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持续性。邪教的行为控制不是断断续续、时有时无的,而是连续不断地渗透到信徒的日常生活、工作和活动之中,从生活起居到饮食习惯,从个人隐私到与人交往,都会发生改变。

    二是封闭性。邪教组织将其信徒的一切行为都控制在邪教内部圈子里,隔绝其与外界社会的信息交流。“奥姆真理教”规定:凡是出家修行者都必须在教团内居住,过集体生活,所以每个出家的信徒都要远离自己的亲人,即使一家人一起出家,也不能住在一起。夫妻之间很少见面,就连小孩子也不能时常见到自己的父母。教徒与外界的联系要受到严密的监视,从外面寄来的邮件也必须先由“奥姆真理教”的骨干分子拆封,经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再交给本人。

    三是严密性。邪教内部组织严密、等级森严,教徒行动受到教主的绝对控制。“太阳圣殿教”以教主为尊,思想行为受教主操纵,成员个个匿名,内部等级森严,神职人员与信徒之间壁垒分明。整个组织自上而下以“联合政体”的方式组建,下设总部、分部和支部。教会要求信徒必须接受教主的绝对控制,自己的财产、事业、爱情等各个方面都必须向教主报告。教主对信徒有生杀大权,轻者任意体罚,重者甚至可以暗杀。

    四是强制性。邪教内部一般都有严格的教规制度和纪律,对信徒实施强制性管束。“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用严格的纪律和惩罚管理内部,任何人不得违背他的意志,否则就是叛徒。更有甚者,他在教会内可以对任何一位女信徒提出性要求,而无人敢拒绝。移居圭亚那后,琼斯对信徒实施的统治更为严厉。为确保他的统治,人们不仅要从事十分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且从学龄儿童到老年人都要参加他组织的各种政治教育班,听他没完没了的说教。为防止人们逃跑,更是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如设置武装岗楼、没收护照等,完全剥夺信徒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轮功”实施行为控制的主要特点

    在行为控制方面,“法轮功”既具有世界邪教的一般特点,同时也具有很多不同于其他邪教的特点。“法轮功”的行为控制手段和方式更加隐蔽、更有欺骗性,它对习练者的思想和行为控制的程度,较其他邪教有过之而无不及。

    “法轮功”打着“来去自由”“松散管理”的幌子,使很多习练者起初认为“法轮功”是个开放性的组织,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加入“法轮功”,然而,进入后才发现“进门容易出门难”。

    李洪志以高强度的思想洗脑来实施精神控制,并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加以管理,使其指令能在数小时,甚至几十分钟内传达到基层习练者,对他们实施从思想到行为的全面控制。其主要特点是:

    其一,以高强度的思想洗脑控制习练者精神。李洪志频发“经文”,要求习练者“去掉人心”“放下人心”,把他们的思想观念从一个“常人”转变成一名“修炼人”;把“学法”作为“修炼”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把习练者的人生目标从追求现实利益改变为追求虚幻的成“佛”成“神”;把李洪志从原来的“大觉者”神化为主宰宇宙存亡的“主佛”;同时以“法身”保护为由对习练者实施全方位监视;以对“师父”不尊、不忠会增大“思想业”,甚至“形神全灭”来恐吓习练者,从而彻底改变了习练者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二,以高频率的重复活动控制习练者行为。李洪志采取高频率、无休止的重复活动方式,要求习练者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无休止地重复“练功”“学法”“护法”“弘法”“讲真相”“发正念”等,以行动的高密度安排垄断习练者的时间和空间,进而垄断其大脑思维。

    其三,以高压手段和教规约束习练者行为。在李洪志亲自组织及授意下,“法轮功”制定了上至“法轮大法研究会”下至每个“练功点”的完备严密的制度和教规,先后出台了《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确立了李洪志在“法轮功”内至高无上的教主地位和各级骨干分子的职责以及广大“法轮功”习练者必须遵守的规矩。

    同时,李洪志以讲法、发布经文的形式,颁布了名目繁多的教规。李洪志前期对“法轮功”内部诸如讲法、法会、辅导、“练功”方式、出书、售书、对其他功派态度,到后来“讲真相”“发正念”等具体活动和行为,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设定了许多不可逾越的红线。

    另外,施加精神威胁和恐吓。李洪志挥舞违反“法轮功”教规就会遭“报应”,被“销毁”“淘汰”,招至“附体”、会被“旧势力”“毁掉”,甚至“魔也不会放过”等吓唬人的魔剑,对那些胆敢“不尊重”师父的人施加精神压力,使其因惧怕遭到惩罚而俯首帖耳,甚至不得不违心地执行李洪志的指令。

    例如,李洪志发现有人擅自改动“练功”动作,十分震怒,于1996年9月专门写了经文《大法不可窃》,威胁说:“这是宇宙大法,佛法的根本呀!传给人是叫人得度,而你改动这么大的法……动一点已经是天大之过了。你们千万不要为了执著常人社会的如何而动邪念哪!危险至极呀!”尤为阴险的是,李洪志借机将“这些年有的学员突然死亡”的原因,说成“其中有一些就是因为这样干了造成的”。这不仅将李洪志和“法轮功”致人死命的责任洗刷得一干二净,同时又将罪名加在死者身上。

    其四,以高度集权的组织模式维护李洪志的最高教主地位。对教主至高无上领导地位和权威的确立,是实施精神控制的重要前提。为达此目的,李洪志一方面逐步加大自我神化的力度,自封为“宇宙主佛”,另一方面建立起一个以李洪志为“最高统治者”,其余人员皆为“弟子”的具有明显邪教特征的“邪教教主领导体制”。1993年1月5日,李洪志以“中国法轮功总站”的名义推出《中国法轮功章程》,而后苦心经营,建立起以李洪志为总头目的“法轮大法研究会”、辅导总站、辅导站、“练功点”等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法轮大法研究会”内部设立有“对外联络组”“功理功法组”“翻译组”“办事组”“老干部活动组”等,分工明确,并依靠现代通信工具实施指挥。

    通过这一体制,李洪志将“法轮功”“经文”的出笼解释权、人事任免权、财政支配权统统集中到自己手中,使其指令和经文能以最快的速度传达给每一个习练者,从而达到对习练者行为的快速控制。李洪志在《法轮大法义解》中说:“辅导站的站长都是由我们研究会批准的,大多数是由我亲自任命的、指定的。”对“表现不好”的,上级有权罢免。他还规定,“辅导站的站长必须是参加过我的学习班”。李洪志不允许任何人对“法轮功”的教规、纪律有半点偏离,否则,“见一个换一个,绝不能留下”。在1998年5月北京“法轮功”组织人员围攻北京电视台事件后,李洪志立即罢免了北京总站一名在此事件中态度不积极的骨干。

    三、“法轮功”实施行为控制的主要方式及其作用

    李洪志和“法轮功”是通过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来实施行为控制的。从“法轮功”组织和习练者的活动和行为特点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创立传播阶段(1992年5月“法轮功”成立至1994年年底)。在两年多时间里,李洪志主要忙于到各地举办传功报告会、办班,传播“法轮功”,建立“法轮功”各级组织和规章,而习练者则多以家庭式“练功”“学法”为主。

    第二阶段为巩固发展阶段(1994年年底至1996年上半年)。1994年12月《转法轮》一书出笼,标志着“法轮功”歪理邪说体系的基本形成,同时,境内各省、区、市组织机构也基本建立完毕。这一阶段,李洪志要求学员把反复通读、背诵《转法轮》的“学法”“修心”放在“修炼”的首位,此时“法轮功”的主要活动方式是以群体性的集体“练功”、集体“学法”和举办“法会”为主。

    第三阶段为扩张滋事阶段(1996年6月“法轮功”组织围攻《光明日报》社至1999年4月25日围攻中南海)。这一阶段,随着“法轮功”组织的急剧膨胀,李洪志政治野心逐步显露。李洪志确立了与社会舆论批评和政府管理相对抗的方针,对习练者提出了“护法”的行动要求,导致境内的“法轮功”在李洪志“护法”指令下闹事活动逐步升级,有组织、有计划的群体性活动成为境内外“法轮功”关注的热点。

    第四阶段为挣扎对抗阶段(1999年7月至今)。1999年7月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后,李洪志不甘心失败,为捞取政治资本,以“正法”“证实法”为名,要求“法轮功”习练者进京“上访”滋事、“讲真相”和围攻当地党政机关。这些成为了其行为控制的主要形式。2002年以后,随着各级司法机关对“法轮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法轮功”为保存实力,被迫改变策略,在大陆的“法轮功”活动基本转入地下,李洪志要求习练者重点做好“学法、讲真相、发正念”三件事。这一时期,为扩大影响,“法轮功”在海外逐渐建立了完备的宣传机构,组织开展“神韵艺术演出”等文化宣传活动。下面对“法轮功”组织七个方面的主要行为和活动加以分析。

    (一)令世人惊叹的超强“学法”

    “学法”就是反复学习、通读李洪志写的《转法轮》、《法轮大法义解》等书以及他在各地的“讲法”。无论在“法轮功”初创时期还是在“正法”时期,李洪志都把灌输其歪理邪说的洗脑式反复“学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第一,千方百计诱导习练者“学法”的自觉性。李洪志将“法轮功”吹捧到无与伦比的地步,吹嘘自己编造的“法轮功”歪理邪说是“宇宙大法”“超常的科学”,至高无上,无所不能。

    他说:“我讲的是宇宙的理,而且是宇宙从上至下的一个最大的、能够给宇宙的众生、不同层次的神和人开创生命环境这样一部大法”(《欧洲法会讲法》);“‘佛法’(法轮大法)是最精深的,是世界上一切学说中最玄奥、超常的科学……一切奥秘的洞见,无所不包,无所遗漏……可以为人类洞彻无量无际的世界……千古以来,能够把人类、物质存在的各个空间、生命及整个宇宙圆满说清的唯有佛法”(《转法轮》)。

    第二,李洪志把认真“学法”作为真正修炼的标准。他多次强调:“那些只练动作不学法的,根本就不是大法弟子。只有学法修心,加上圆满的手段──练功,确实从本质上改变着自己,心性在提高,层次在提高,这才是真正的修炼”(《何为修炼》);“修炼就要多看书,很多人在修炼中不重视学法是不对的”;“你要不学法你什么都得不到”(《欧洲法会讲法》)。

    为了证实念书“学法”能长功,李洪志在《北京法轮大法辅导员会议建议》中诱导说:“我的书中每一个字,在浅层次上看是一个法轮;在深层次上看那就是我的法身,连偏旁部首都是单个的,经过你的嘴念出来的时候,那也是不一样的。好多人已经修炼出很不错的功,念出的字都是有形象的,嘴里出来的都是法轮。就是说这本书不是一般的书,当然层次不够的还是不行。”

    很多习练者听信此言,为追求这种超常的功能而拼命念书“学法”。

    第三,李洪志把无休止地反复看书作为“学法”的基本方式。1994年9月,李洪志在长春辅导员会议上,对长春“法轮功”人员“集体学法”、反复念书、逐段讨论,乃至背书的做法予以了肯定,随即在全国推广。

    他说:“现在长春能有上万人在背书,他们现在学法形成一个什么情况呢?就是坐在那儿开始学,不用书,他从头开始背书,停下,另一个接着背,一点都不会差的,一个字不错的接着背。然后你背一段,他背一段,这样接着背。后来又发展成抄书。如果抄错一个字,就全部重来,全部从新抄”(《北京法轮大法辅导员会议建议》)。

    在李洪志这种强力推动下,在整个“法轮功”内迅速掀起一个读、背、抄《转法轮》的高潮,很多习练者为了早日“长功”“圆满”,成“佛”得“道”,以超出常人的毅力和精力投入其中,这种令世人惊叹的行为,恰巧是李洪志精神控制的杰作。

    由此可见,李洪志所提倡的“学法”本质就是一种高强度、大剂量、持久性的思想“洗脑”活动。

    (二)日复一日地无休止“练功”

    “练功”即练习“法轮功”的五套功法。李洪志称之为“圆满的手段”(《何为修炼》);“动作是修炼圆满的辅助手段”(《大圆满法》)。其地位虽然不及“学法”,但却是李洪志亲自编造和示范表演,不允许他人有半点改动,习练者每天都必须重复练习的基本功。

    其实,这五套功法是李洪志以“禅密功”和“九宫八卦功”为基础,吸收了一些泰国舞蹈动作拼凑而成的,并非李洪志原创。

    1992年5月李洪志“出山”后到各地办班期间,亲自登台“讲法”,并现场演示“法轮功”的功法动作。1993年4月编纂出笼的《中国法轮功》一书中,以李洪志的演示动作为标准,对五套功法作了展示。后来李洪志将五套功法称之为“大圆满法”,并解释说:“法轮佛法还有修命的部份,这就要通过佛家上乘大法的大圆满法的动作去炼了。”

    “动作一方面是用强大的功力把功能和机制加强,从而达到法炼人;另一方面在身体里还要演化出许多生命体。在高层次上修炼要出元婴即佛体和演化出许多术类的东西,这些东西都要通过手法去演练。动作是本大法圆容圆满的一部分,这是完整的一套性命双修的修炼方法,也叫大圆满法”(《大圆满法》)。1994年12月在北京辅导员会议建议中,李洪志说“练功”“是很重要的,性命双修的功法,当然是必不可少的”。还要求辅导员要对新学员认真辅导,把动作做准确,可见他对“练功”是十分重视的。

    “练功”作为“法轮功”规定的一种持久性的重复活动,对强化习练者的“法轮功”意识起着潜移默化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一,“练功”占据“法轮功”习练者的大量时间。对起初打着“气功”“祛病健身”旗号骗人的“法轮功”来说,“练功”是其招揽人的一张招牌。李洪志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每天都要练习,但他暗示一天早晚练两遍最好。按“法轮功”统一制作的“练功”磁带,五套功法练一遍就需两个小时,这种长时间“练功”占用了“法轮功”人员相当多的时间,使其身心沉浸于“法轮功”氛围之中。

    其二,其五套功法特点介绍及其名称都打着强烈的“法轮功”印记。李洪志在功法特点介绍中,特别强调“修炼法轮”“法轮在炼人”“修炼主意识”“既修性又修命”等特点,要求学员“在大圆满法中练功时不能恍惚,不能忘我,时时由主意识支配自己练功。这样炼出来的功长在自己身上,自己得功,这个功自己可以带走。法轮大法珍贵就珍贵在自己得功”(《大圆满法》)。而“法轮功”五套功法名称,即:佛展千手法、法轮桩法、贯通两极法、法轮周天法、神通加持法,其“练功”前所念口诀中的“似妙似悟,法轮初起”“净化本体,法开顶底”“旋法至虚,心清似玉;返本归真,悠悠似起”等,可以引导习练者“练功”时与“法轮功”身份和“法轮功”意识紧密联系起来。

    因而,习练者在练习动功时,不知不觉中用“法轮功”的观念代替了自己的原有意识。

    其三,由于李洪志声称给每一个习练者腹部下了“法轮”,并在不停地旋转,因而很多人自觉不自觉地将注意力集中于腹部的“法轮”上。特别是李洪志讲过,如果“走偏了,‘法轮’就会失效,而且还会给你在修炼中带来许许多多麻烦事”。很多人因为担心“法轮”失效而在练习动功时格外小心认真。

    其四,由于“法轮功”的五套功法大部分是从气功中吸收来的,因而长期有规律地坚持“练功”对身体健康必定是有益的,但很多“身体受益型”习练者错将受益原因归结为“法轮功”本身,从而愈加相信“法轮功”。这也是一些“身体受益型”痴迷者思想特别顽固、难以转化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这种充满“法轮功”意识的持久、反复的“练功”行为,不仅能将习练者的行为控制起来,而且对强化习练者的精神控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强化“法轮功”环境氛围的“集体练功”

    “集体练功”是“法轮功”的一种群体性活动行为,它不但能扩大“法轮功”的社会影响,更重要的是能形成一种具有“法轮功”氛围的“练功”环境,能产生强烈的群体感染效应。活动和行为能改变人,环境和氛围能刺激人。李洪志正是运用这个原理,通过诱导和强行组织开展各种充满邪教色彩的活动,营造了一种利于洗脑的环境和氛围,让人看到、听到、闻到、体会到的,都是能强化“法轮功”意识的东西。用李洪志的话说,“集体练功”能“形成一个环境,这个环境是改变人表面的最好办法”,能“熔炼人的行为”。这清楚地表明,李洪志要求“集体练功”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改变人的行为”,是为加强其精神控制服务的。

    在李洪志的要求下,各地“法轮功”都把“集体练功”时间固定下来,一般每星期少则两三次,多则七次。每次少则两三个小时,多则半天一整天。为了烘托气氛,“集体练功”点一般还悬挂“法轮功”横幅,有的要求习练者统一穿戴带有“法轮功”标记的黄色练功服,从而使“练功点”成为一个充满“法轮功”气息的小环境。

    从“4·25”事件发生后到“7·22”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之前,李洪志还特别强调“集体练功”。其目的是妄想通过“集体练功”将习练者赶到街头、公园等公众场合,借此显示力量,发泄不满,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之后,国内部分习练者依然视国家法律于不顾,仍然暗自在一些秘密“练功”点“集体练功”。

    (四)增强群体感染力的“集体学法”和“法会”

    在要求习练者“集体练功”的同时,李洪志也要求他们要“集体学法”,主要内容和方式就是通读《转法轮》等书籍和经文,并讨论交流学习心得。在《法轮大法义解》中,说:“逐章逐节的,大家念一念、讨论讨论。学习时间的安排像集体练功一样固定下来……我们开个头,在全国各地辅导站能起到一个很好的带头作用。然后全国各地可以效仿,这样对我们提高认识是非常有好处的。”到1996年6月26日,李洪志抛出《法会》经文,将这种“集体学法”形式称为“法会”,对举办法会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他说:“学员的发言稿,一定要由辅导站审定。”可见,在“法会”上习练者只能按李洪志确定的内容去讲、去想,从而将其思想牢牢限定在“法轮功”限定的框框内。

    李洪志逃到国外后,这类法会更是经常性地召开,他也经常亲自参加一些大型的交流活动,后期的经文也多是通过这种形式发布的。

    同“集体练功”一样,“集体学法”和“法会”这种群体性的诵经、心得交流活动,对加强习练者的精神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是能通过特殊的仪式和内容,营造极端的情绪氛围,使习练者始终处于强烈的兴奋状态;二是无形中扩大了暗示、从众、互动、感染的心理效应和实际效果,从而强化“法轮功”的集体认同感和行为模式的统一。如“法会”通过一些痴迷者在“练功”过程中出现的幻觉和“特异功能”的交流、互动,畅谈各自“学法”的实际效果,通过互动证明“练功”成效,能诱导一些修炼者特别是一些新加入人员对“法轮功”深信不疑,使一些思想动摇者消除怀疑,从而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去修炼、“袪病”“消业”;三是有利于增强“法轮功”内部成员与成员之间的身份认同,由单纯的信息交流过程上升到拉近彼此心理、感情上的距离,大大增强“法轮功”群体的内部凝聚力。后期的“法会”还增加了对修炼者的监督作用,一旦发现有人思想动摇,有转化苗头,立即会遭到痴迷者的集体围攻,以种种理由劝说其消除转化念头,甚至以“叛徒”“犹大”相攻击,更使得习练者欲罢不能。

    (五)肆意践踏法律的“护法”

    李洪志最初提出“维护大法”是针对内部人员提出来的,在《法定》、《永远记住》经文中要求学员们从“自我做起维护大法”,并称销毁各地负责人的讲话,“大法”“总会负责人”的讲话,还有私自整理的李洪志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等,“是一次最彻底的维护大法”。自1996年6月“法轮功”组织千余人围攻《光明日报》社,李洪志先后抛出《大曝光》、《挖根》经文后,“护法”就成为李洪志唆使“法轮功”人员非法集聚、捣乱闹事的代名词。

    早在“法轮功”被取缔前,李洪志就对社会揭露和批评“法轮功”的新闻媒体横加指责,组织人员进行围攻闹事。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反对伪科学要警钟长鸣——由<转法轮>一书引发的思考》,给恶性膨胀的“法轮功”及不可一世的李洪志一记重拳。李洪志怕得要命,发指令要求“大法弟子”“去掉怕心”“放下生死”,把如何看待《光明日报》的文章说成“大法弟子”是否效忠他这个“教主”的一次表现机会,指挥、煽动“法轮功”习练者围攻《光明日报》社。同年8月抛出的《大曝光》经文中,李洪志对那些参与闹事的人大加赞扬,而对那些没有参与围攻活动的却十分不满,称这些人“嘴上说好,实质在破坏”“大法”。为了鼓动这些人去掉“怕心”,大胆出来闹事,李洪志以“考验‘大法弟子’心性”为由,要求习练者去掉怕心,丢掉顾虑,不能因为“心里产生怕的念头而掉下来”,公开鼓动“怕什么,头掉了身子还在打坐的”。

    《大曝光》成为驱使“法轮功”习练者围攻新闻媒体的动员令,成为其挑战法律、对抗政府,干涉公民言论、信仰自由的宣言书,标志着“法轮功”的修炼形式从以“学法”为主到以“走出来”闹事为主的转变。《大曝光》抛出后,“法轮功”就在全国各地疯狂组织习练者对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进行围攻。《光明日报》社、《齐鲁晚报》社、北京电视台、《河北政法报》社、《沧州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沈阳电视台等数十家新闻单位均因刊登播发揭露“法轮功”危害的文字和报道,相继遭到“法轮功”的围攻。

    但李洪志仍不满意。1998年5月底,北京“法轮功”组织千余名习练者围攻北京电视台事件不久,李洪志又抛出《挖根》一文,他写此文的真正目的并不是告诉学员“这件事本身的对与错”,而是将矛头对准了那些对此事件心存犹豫表现“差劲”的习练者,要从根本改变这些人“还在用人那种人维护人的观念认识的问题”,扭转一些习练者因相信李洪志的“大法永远不参与政治”而对出来闹事裹足不前的问题。所以,李洪志指出:“我早就看到有个别人,心不是为了维护大法,而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什么……你现在是个修炼的人,站在什么基点上看待大法,这是根子上的问题,也正是我要给你指出的。”李洪志十分明确地要求习练者“从根子上挖掉”“维护人类社会”的观念,让习练者在“维护大法”还是“维护人类社会”两者之间作出选择,从而将“法轮功”与“人类社会”完全对立起来,公开撕掉了“法轮功”“永远不参与政治”的假面具。

    接着,在随后举办的长春、新加坡讲法中,李洪志为其以闹事、对抗的方式对待新闻媒体和社会批评制定了“法理”根据,并进一步对习练者施加压力。他说:“能不能够从人中走出来,这是能不能圆满的至关重要的一步,必须得走这一步”;“就像我们前段时间北京发生的事情,你能不能走出这一步来”,特别强调习练者在生死关头经住考验,“看你能不能走出来”。

    在李洪志这些经文的煽动下,全国各地发生数百起“法轮功”人员围攻新闻单位、党政机关事件。据统计,从1996年到1999年7月“法轮功”被依法取缔前,“法轮功”组织策划了78起300人以上的围攻党政机关、新闻单位事件。而1999年4月25日,李洪志亲自组织指挥一万多名“法轮功”习练者在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事件,更是达到国内闹事的顶峰。

    1999年4月初,物理学家、中科院院士何祚庥在天津师范大学(原天津教育学院)《青少年科技博览》杂志上发表《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一文,指出青少年练习“中功”“法轮功”“香功”等气功容易引发精神疾病,并非专门针对“法轮功”。但此文却在天津“法轮功”组织中引起轩然大波。在天津“法轮功”组织的煽动下,4月19日,众多“法轮功”习练者突然涌入天津师范大学静坐示威,继而发展到围攻天津市委、市政府,人数最多时达到6000多人。此时的李洪志处心积虑要制造更大规模的闹事活动,认为时机已到,亲自下达了“要去中央,去国务院”“人来的越多越好”的指令。4月25日,在“法轮大法研究会”的精心组织策划下,河北、辽宁、北京、天津、山东、黑龙江、安徽等地一万多名“法轮功”习练者在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长达20小时。这一非法聚集事件在国内外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反动政治野心的一次大暴露。

    可见,“护法”行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将“法轮大法”置于国家法律之上,肆意践踏法律,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李洪志以“护法”为名向“法轮功”习练者施加压力,驱使他们走出家门寻衅滋事,将大批习练者推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由此可以看出,“法轮功”的这种“护法”活动带有很大强制性,也暴露出李洪志为维护自己的教主地位,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野心,不惜牺牲习练者的利益,甚至要让他们“流点血”付出生命的代价。而对“法轮功”习练者来讲,一旦选择走“护法”闹事的道路,就会在邪路上越走越远。“护法”这种极端狂热的群体性行为,对强化他们的邪教意识和观念有着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加强了“法轮功”对信徒的精神控制。(待续)

    (节选自《“法轮功”精神控制透视》第二章“法轮功”精神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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