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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侵权 “法轮功”邪媒得赶快补补法律课

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更新于: 2023-08-11 15:51:20

    近期,“法轮功”邪教组织海外的一个自媒体视频平台“干净世界”又干起了肮脏的违法勾当。该视频平台不但大量发布“大纪元”“新唐人”“希望之声”“看中国”等邪教媒体的涉邪内容,持续推送鼓噪“三退”或兜售“法轮功”书籍,还恶意搬运其他自媒体内容,企图掩盖自身邪教底色。他们未经机构允许或自媒体人同意,擅自在平台上冒名注册用户信息,同步扒取搬运其他平台用户视频,营造大量知名自媒体人和机构官方账号入驻假象,意图迷惑境内外网民。

    像“干净世界”这种冒名注册和恶意搬运的违法行为,在“法轮功”邪教组织里可是司空见惯。

    造谣成习惯

    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忠于事实,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但对外一直标榜“真善忍”的李洪志却在回答弟子疑问时蛊惑弟子说:“媒体的声誉没什么可影响的,媒体就是媒体,它不是什么真理,倒是大法弟子对这些事情别太执著。”(《二零零五年旧金山法会讲法》,2005年11月5日)李洪志肆意践踏新闻传播的道德底线,让“法轮功”邪媒在造谣作假的邪路上越走越远。

    “大纪元”从诞生之日起,就炮制了一系列耸人听闻的谣言,从无中生有的“器官活摘”到编造天文数字的“三退”人数,从捏造新冠病毒是实验室泄露出来的到公然借新冠病毒污名化中国……总之,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编不出的。这种吃人血馒头的行为,虽然一时赚取了眼球,但也遭到世界多国主流媒体和网友的痛斥和揭批。

    ——2020年10月24日,《纽约时报》刊登文章,曝光“法轮功”所属《大纪元时报》已经彻底沦为一份反华反共、支持特朗普的极右翼党派报纸,道德沦丧的传播虚假信息媒体。

    ——2021年1月5日,美国媒体雅虎新闻网登载文章,将《大纪元时报》列为五个散布大量新冠疫情虚假信息的媒体之首。

    ——2020年11月6日,美国有线新闻网(CNN)在评论“法轮功”媒体借特朗普佐治亚州聚会继续兴风作浪时说,“法轮功”拉来了“一整车谎言”。

    ……

    正是由于“法轮功”邪教媒体的新闻虚假化、政治丑恶化、事件歪曲化,让世人更加认清其谎言谣言的卑劣,大量与“法轮功”媒体相关的账号被美国主流媒体平台所禁止。如今,“法轮功”旗下的媒体如“大纪元”“新唐人”“希望之声”“看中国”等已被视为假丑恶的代名词。

    侵权成常态

    2010年4月14日至 2011年2月25日,“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喉舌“大纪元”未经许可,未同版权所有人沟通,盗用连载了中国著名表演艺术家、相声大师马季先生的作品《相声艺术漫谈》被起诉。2013 年3月26日,“大纪元”发出《和解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意图了结此事,免遭法律的追责。

    2012年,“新唐人电视台”因盗播电视剧《鹿鼎记》《雪山飞狐》,经版权方多次交涉;同年5月初,泰盛娱乐公司向法院起诉其侵犯知识产权。

    2014年10月24日,大陆艺人郭德纲和北京德云社在美国《世界日报》控诉“法轮功”媒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郭德纲相声《好好学习》等音频、视频资料,进行非法宣传,对北京德云社和郭德纲本人的权益、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一贯侵权盗版成性的“法轮功”邪教媒体屡遭追责,他们慑于人间法律的威严,自取其辱放下“大法”“至高无上”的架子,乖乖屈膝告饶。

    现在,“法轮功”邪教又旧病复发,他们的自媒体视频平台“干净世界”未经机构允许或自媒体人同意,擅自在平台上冒名注册用户信息,同步扒取搬运其他平台用户视频,营造大量知名自媒体人和机构官方账号入驻假象。这种恶意侵权造假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赶紧补补法律这堂必修课

    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是做人的底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违法犯罪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像“法轮功”这种目无法纪,视法律为儿戏的邪教媒体,造谣成习惯,侵权是常态,更要好好补补法律这堂必修课。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呼吁“法轮功”的痴迷者们补好法律课,认真学习以上法律法规之外,还要了解当今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坚定态度,不要做井底之蛙,尽早悬崖勒马,否则最后只会走上穷途末路,为邪教组织牺牲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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