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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起甘肃省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2018年11月07日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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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11月10日起全省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方案》指出,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审批改备案事项,纳入我省“多证合一”整合事项,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

    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省直有关部门要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方案》明确,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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