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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07月27日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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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十三届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种情形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办法》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伙食补助费

    《办法》指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核销;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的50%核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交通和住宿费参照本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交通和住宿产生的费用,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一级至四级工伤

    《办法》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按照规定计发标准按月冲抵到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的,余额由其近亲属依法继承。

    五级、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如果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当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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