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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侵占黄河河道多年 行政部门怠于监管被判违法
2018年04月17日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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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有人侵占黄河河道多年 行政部门怠于监管被判违法

    侵占黄河河道多年,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置若罔闻,面对甘肃凯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城关区农水局也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此,城关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将城关区农水局告上法庭。4月16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案件一审判决,城关区农业水务局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指控——

    黄河河道受侵害三年之久对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置若罔闻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0日,第三人甘肃凯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与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上坪村村民刘林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在位于上坪村小砂沟桥东侧约20亩地的黄河自然河道上,建造大中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一座,包括一栋三层楼宿舍、四座大型混凝土生产设备,还堆放了大量砂石等原料。第三人凯瑞公司在2008年筹建混凝土搅拌站时未向黄河水道监管部门进行申报,在未经河道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被兰州市人民政府列为违法侵占河道经营的商砼厂。

    2014年1月17日,被告城关区农水局水政监察大队对第三人凯瑞公司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同年1月25日作出城关区农水停字(2014)1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第三人凯瑞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年3月26日,被告城关区农水局作出城农水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凯瑞公司处以罚款十万元,同年6月5日、7月7日、8月8日,被告连续向第三人凯瑞公司发出《催缴罚款通知单》,罚款至今仍未执行。直至2016年,被告城关区农水局连续针对第三人凯瑞公司作出《关于敦促黄河城关段河道内违法建设清理搬迁的通知》(2016年3月7日)、《关于责令停止黄河城关段河道内违法建设通知》(2016年4月27日)、《督办通知》(2016年6月24日)、《关于实施兰州市黄河干流防洪工程限期拆迁的通知》(2016年9月6日),责令停止生产,尽快选址进行搬迁。第三人凯瑞公司因厂址选择、职工安置等问题未能进行停产搬迁,被告城关区农业水务局也未采取进一步有力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处河道仍处于非法占用状态。

    2016年5月16日公益诉讼人城关区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并于同年5月24日向被告城关区农水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城关区农水局行使行政监管职责。但被告城关区农水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一个月后未将整改情况向公益诉讼人进行回复。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城关区农水局作为城关区范围内黄河水道的行政主管机关,对第三人凯瑞公司违法占用河道的行为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凯瑞公司继续生产经营,致该段黄河河道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益诉讼人就此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辩解——

    “占用河道不归我管”“占用河道合情合法”

    被告城关区农水局辩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甘肃段防洪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对黄河甘肃段的提防进行了划定,现已开始施工建设。堤防线划定后,该段黄河即属于有提防的河道。而根据划定的提防线,第三人凯瑞公司所占用的场地,不在划定的提防线之内,即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此,自提防线划定后,对于第三人凯瑞公司占用的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场地,答辩人已经无权管理,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第三人凯瑞公司述称,混凝土搅拌站系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青白石街道办事处依法立项,且经兰州市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备案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属于违法建设。凯瑞公司至今仍未搬迁系因新选厂址相关手续无法完善、相关拆迁补偿事宜未予以解决。凯瑞公司搬迁还涉及200名退伍军人、下岗军属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农民工的就业,以及签订的数亿元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履约。

    审理——

    行政部门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公益诉讼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被告城关区农水局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具有河道监管的法定职责,被告主体适格。本案第三人凯瑞公司所占场地属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且遭遇十年一遇的洪水时,厂址地面既已进水,厂址低于历史最高洪水水位线。虽然第三人凯瑞公司经立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经营至今,但一直未取得河道主管部门的批准,致使多次被作为黄河河道城关区段内违建清理的对象,被告对第三人作出了罚款十万的行政处罚,第三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存在违法占用河道建商砼站的事实。被告城关区农水局针对第三人凯瑞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城关区农水局仅发出了三份《催缴罚款通知单》,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罚款长达三年之久仍未追缴到位;同时被告城关区农水局针对第三人凯瑞公司逾期未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行为,未实施强行拆除措施,故被告城关区农水局怠于履行河道管理法定职责的事实存在。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农业水务局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农业水务局继续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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