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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职工经确认有康复价值可享工伤康复待遇
2018年02月02日
来源: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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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权益,进一步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社厅于近日制定出台《甘肃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这也就是说,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今后可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康复对象与确认

    康复对象:是指经省、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三)其他需要康复的情形。康复价值判定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颁布的《工伤康复服务规范》执行。

    符合前述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不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二)工伤康复期终结不满一年的。

    工伤康复期与待遇

    工伤康复期包括:

    (一)医疗康复期。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后,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短期30—90日,中期120—180日,长期不超过360日。

    (二)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逐步进行职业康复,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期为30—6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80日。

    工伤职工首次康复结束后30日内,应当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包括:

    (一)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二)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康复对象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和非住院期间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日,省外最多不超过5日。工伤康复期终结,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记者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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