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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工会财务部原部长一审获刑二十年
2018年01月31日
来源: 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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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酒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财务部原部长冉鸿举挪用公款、贪污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1月25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相关案情。

    被告人冉鸿举(男),2012年12月21日因犯贪污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7年2月24日从酒泉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冉鸿举在担任酒钢工会财务部部长期间,利用经管酒钢职工持股会公款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7次将其经管酒钢工会、酒钢职工持股会等对公账户中的公款共计2.792亿元转入其母亲、岳母等人的账户用于营利活动,从中获利27.6万余元;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冉鸿举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转移至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炒股、购买保险基金等,先后侵吞公款1095.7万元,破案后追回983.8万元,损失111.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鸿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利用冉鸿举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鸿举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冉鸿举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冉鸿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与2012年12月21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其贪污所得赃款111.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西部商报记者樊丽 通讯员王继禄 赵曼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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