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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河长制”防治校园欺凌
2018年01月10日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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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间运用语言或网络手段欺负侮辱也属校园欺凌。”日前,随着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的明确界定,校园欺凌再一次成为社会焦点。

    市政协委员田浩在提交的《关于预防和治理兰州市校园欺凌现象的提案》中建议,我市应借鉴“河长制”的制度和措施,防治校园欺凌。同时,培养“家庭教育”教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规模学校至少配备两名专业教师,为一到九年级家长开设相应年龄段的家庭教育课。

    现状:校园暴力案件呈上升态势

    田浩委员以城关区为例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分析。据城关区检察院2016年6月的办案审查和统计显示,2013年至2016年5月,城关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62件涉及130人,占全部受理人数的21.56%。从2013年“校园暴力”犯罪至今,涉案人数稍有上升。校园暴力的犯罪主体男性11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91.54%;女性11人,占犯罪总人数的8.46%。实施犯罪的未成年学生有8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68.46%,其中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学生有48人,占学生总数的53.93%;普通中学的学生有41人,占学生总数的46.07%。

    据了解,未成年学生是“校园暴力”案件的犯罪主体,职业学校学生比普通中学学生涉罪人数多7%。而且个别职业学校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特点是发案高、结伙作案、手段残忍。

    校园暴力频发,严重威胁校园安全,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且上述仅是已达到“犯罪”程度的,语言侮辱等校园欺凌现象则更加突出。

    对策一:用“河长制”防治

    田浩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市教育局等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领导兰州市校安办制定统一可行的、落实到学校层面的《兰州市校园欺凌发现及处置预案和流程》,要求所有学校将对校园欺凌的专项治理常态化;设置法律课程;在教师和教材培训中增加其专题。

    工作中借鉴“河长制”的制度和措施。“河长”为各校校长和法治副校长,主要职责为督导学校及校安办、校警务室及校园周边治安防范等方面的建章立制;督导、联合综合治理单位,提高责任担当,保障各项制度的规范运行和长效发展,达到有效综合防治的目的。

    对策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现代人的心理年龄比生理年龄普遍“偏大”,现行法律难以对校园欺凌行为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田浩委员建议,市教育局等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联络我市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建立“市教育局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机制”和互动沟通平台,呼吁我市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撰写并提交有关“反校园暴力法”立法的议案,督促从法律层面由教育、司法、公安多部门联合成立专门的校园欺凌委员会,制定“反校园暴力法”或“反校园欺凌法”;通过修订《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依据,切实从社会层面完善警校联动制度。建议市教育局与市文化网络及公安信息网络监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督促其加强行政执法及对学校周边网络业点的管理。

    对策三:培养家庭教育专业教师

    在西北师范大学、兰州教育学院等高等院校增设“家庭教育”专业,培养专业教师,最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规模学校至少配备两名专业教师,为一到九年级家长开设相应年龄段的家庭教育课;全市普通高中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教师;规模较小的学校可实行“送教制”。

    对策四:利用大数据指导学校安全管理

    市教育科研部门通过收集整理我市校园欺凌现象的相关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充分掌握欺凌现象的起因、特征与发展,为妥善制定校园欺凌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发挥省、市级标准化心理咨询室的作用,加强对专、兼职心理教师的专业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强化对初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多关注问题生、学困生。在欺凌行为发生后,及时为学生提供心理帮助,努力消除欺凌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记者王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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