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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机动车转移登记须持相关证明凭证无需双方到场
2018年01月09日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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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兰州车管所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中,出现个别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共同到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业务,原机动车所有人通过各种渠道投诉上访车管所及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针对此类情况,昨日兰州车管所进行了情况通报会。

    依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转移登记时,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同时,依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缴纳税费凭证等。”按照此项规定要求,车管所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业务时只是负责审核前来办理机动车业务的所有人是否持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中所列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记者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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