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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台18条措施保障药品安全
2017年12月13日
来源: 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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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2日从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提高药品质量疗效、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三个方面提出了18条改革措施,涉及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与飞行检查、有因核查、交叉互查、风险分析相结合。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其他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二次,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药品质量抽检工作,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药物品种做到全覆盖抽验,加大对高风险品种及中药饮片的监督抽验力度,及时对问题品种实施控制,将质量安全风险降至最低。

    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与公安协作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重点案件公开上网挂牌督办,依法严惩。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发现问题产品流向的,要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防止继续流散危害社会。

    公立医院2年内

    不得购入失信“黑名单”企业药品

    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药品流通销售过程中涉及药品价格的违法违规变动及乱收费行为,按照相关价格政策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生产经营数据的分析,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出现进销数据异常、销售数据明显与其生产经营能力不匹配等异常指标的疑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对符合稽查立案标准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虚构药品或资金流向,为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经营场所或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疫苗、医用氧、中药饮片、急救药品以及病区用药管理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规范化药房设置规定,严肃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使用假劣药品、不按储存特性要求贮存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查实的药品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将不良信用记录信息上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建立药品流通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市场主体监管部门根据具体失信行为,将失信者列入失信“黑名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失信“黑名单”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辖区内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公开,对设计药品经营企业吊证、撤证的,应在官网挂网公告,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监督,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此外,对在兰州市开展活动的医药代表进行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及时录入省上建立的“医药代表管理平台”,实行动态化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让医务人员和公众对其合法身份和学术推广行为进行监督。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对违规销售药品的医药代表,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其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探索“互联网问诊”

    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

    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依托实体店采取“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励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探索“互联网问诊+药店电子处方”的运行模式,搭建消费者、医师、药店、药师、监管部门间的安全用药平台。落实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管,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打造全省大数据医药互联网生态圈,为医药行业客户提供“互联网+”业务合作探索,共同推动医药流通领域智慧方案的落地;充分利用三维大数据和三维云等移动互联技术,依托三维数字系统已建成的人口库、证照库等信息资源建立并完善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制度,实现个人医疗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快医药互联网应用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行业服务效率。(西部商报记者甘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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