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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不再建经营性公墓 未批先建将被处罚
2017年12月11日
来源: 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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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我省除纳入规划、原有墓区趋于饱和等原因外,各地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到2020年,全省实现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

    禁止建设超规定面积墓穴

    我省将坚决取缔非法公墓,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时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对已批准建设的公墓,定期对照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重新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公墓的,依法予以纠正或吊销公墓建设批准文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批准文件建设的公墓,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经营的公墓,将责令停业整顿,验收不合格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及时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禁止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公墓经营者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禁止城乡公益性公墓和农村集中安葬区(点)以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建设和开展经营活动。

    各地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

    《通知》明确,原则上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进行联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除纳入规划、原有墓区趋于饱和等原因外,各地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到2020年,全省要实现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

    今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新建或扩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经调研论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公墓,不得变更公墓建设地址,不得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在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尽快改变全省公墓设施短缺现状

    所有公墓都要规划节地生态安葬区,建设骨灰墙等小于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推广壁葬、树葬、花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通知》还明确提出,我省将把公益性公墓和农村集中安葬区建设经费纳入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落实惠民殡葬和生态奖补政策经费,尽快改变全省公墓设施短缺现状,补齐民生建设短板。

    同时,按照相关要求,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切实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西部商报记者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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