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兰州:作价入股配置轨道交通用地
2017年11月28日
来源: 中国甘肃网
【字号: 】【打印

    进一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轨道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兰州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兰州市轨道交通周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实施办法》。兰州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含地下)将在坚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的原则下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

    据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市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股东,出资投入到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公司),土地资产计作国家资本金或界定为国家股股本金。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

兰州轨道交通省政府站施工现场

    按照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主要适用于兰州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含地下),在坚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的原则下,在市轨道公司先行先试,确保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轨道交通年度投融资计划,明确本年财政资金额度;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核发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的规划意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的价格评估和供应;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具备“净地”供应条件的,市国土局按照市轨道公司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国有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拟订作价出资(入股)用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应。作价出资(入股)土地需要拆迁熟化的,由市轨道公司依法完成土地的拆迁熟化后,市国土局再进行价格评估,拟订作价出资(入股)用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应。作价出资、入股金额应核减熟化成本。

    按照兰州市政府的规定,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在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得变更。(西部商报记者 丁炜娜)

【字号: 】【打印】【关闭

010070160030000000000000011100001122023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