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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拟出台《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7年11月01日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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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拟出台一部专门规范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10月31日,兰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该《条例(草案)》分七章共六十七条,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城市特色保护、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条例(草案)》第四章还设专章规定城市特色保护,确定了城市规划应充分体现和保护山水城市自然景观、人文历史特色的原则,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黄河两岸景观的规划作了详细规定。

    城市规划应体现自然和人文特色

    《条例(草案)》明确,城市规划应当遵循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充分体现和保护山水城市自然景观、人文历史特色,加强城市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的控制,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同时,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和优化黄河风情线景观规划、南北两山保护专项规划,加强黄河两岸景观风貌的塑造提升,科学有序进行开发建设。黄河兰州市区段河岸整治与利用应当满足防洪、行洪、通航需要,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禁止新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划绿地、公园、广场、河洪道内严禁修建与绿化、公园、广场、河洪道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河洪道上严禁覆盖建筑物、构筑物,河洪道两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建设活动。

    城市建设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

    《条例(草案)》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保护,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编制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专项规划应当顾及整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记者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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