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你知道“铁面御史”是怎样炼成的吗
2017年10月25日
来源: 解放日报
【字号: 】【打印

    在世人眼中,御史的形象通常是刚直不阿、铁面无私的,故有“铁面御史”之说。最早戴上这一桂冠的,是宋朝的御史赵抃。

    赵抃以敢于弹劾权贵、刚直无私而著称。当时,宰相陈执中家的三个丫鬟在一个月内先后被他的小妾迫害致死。消息传到赵抃耳中,他接连给宋仁宗上了7道弹劾奏本,要求对陈执中进行追责。但宋仁宗非常信任陈执中,不愿为此事而罢免他,所以一开始没有理会。谁知,赵抃又接连上了几道奏章。迫于压力,宋仁宗最终下令罢免了陈执中的宰相职务。

    “铁面御史”的铁,是由御史行使监察权的职责所决定的,也是由监察制度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从我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发展和实践来看,要保证御史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察权,要真正做到铁面无私,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不顾个人得失、勇于行使监察职责是基本素养

    在古代官僚体系中,御史的行政地位其实并不高。作为御史台事实上的长官,御史中丞不过是四品左右,相当于今天的副部级; 从事具体监察工作的御史就更低了,如唐朝的监察御史只有八品左右,相当于今天的科级干部。明清时期虽然提高了御史台(都察院)长官的品级,但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的监察御史和巡按御史也不过只有七品。

    可以说,监察对象的行政级别一般都比御史要高。因此,“以卑察尊”可以说是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这种制度设计的背景下,要充分发挥御史的监察功能,除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外,御史个人的职业素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南朝的江淹以诗文闻名于世,他的《恨赋》《别赋》堪称南朝辞赋的绝唱。但在官场上,他则以刚直敢言而著称。担任御史中丞时,江淹曾先后弹劾了中书令(相当于宰相)谢朏、司徒左长史王缋、护军长史庾弘远等人。又弹劾前益州刺史刘悛、梁州刺史阴智伯两人贪赃巨万,并将他们移送廷尉治罪。此外,还有临海太守沈昭略、永嘉太守庾昙隆等多名二千石的长官。许多中央和地方官员受到江淹的弹劾,使得朝廷纲纪为之一振,内外肃然。

    整饬吏治、整肃官场风气、揭露违法行为是御史的基本任务。不论被监察对象的官职有多高,只要有违法行为,就需要御史敢于检举弹劾。明朝初年的监察御史陶垕仲就以任内不避权贵而闻名。刑部尚书开济徇私枉法,指使刑部郎中仇衍开脱囚犯死罪,被监狱官所揭发。开济竟伙同刑部侍郎王希哲、刑部主事王叔征将监狱官杀人灭口。陶垕仲得知此事后进行调查,然后向皇帝进行揭发。最终,朱元璋下令将开济和王希哲、仇衍等人处死。

    可见,不顾个人得失、勇于行使监察职责是称职御史的基本素养,也是御史被违纪违法者所畏惧、为世人所敬仰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熟知的成语“明目张胆”,就同御史的这种品格有关。史料记载,韦思谦在唐高宗时被任命为监察御史。他对人说:“御史出都,若不动摇山岳,震慑州县,就是失职!”当朝宰相褚遂良以很低廉的价钱强行购买邻人田地,韦思谦得知此事后,立刻上书检举弹劾。尽管唐高宗很信任褚遂良,但因证据确凿、无法庇护,只得罢免了褚遂良的宰相职务。过了一段时间,等事情的风头过了,唐高宗又恢复了褚遂良的宰相职务,韦思谦则被调任清水县令,但韦思谦并不介意。他说:“大丈夫当正色之地,必明目张胆以报国恩,终不能为碌碌之臣保妻子耳。”

    政治开明、社会稳定和重视法制是重要保障

    御史的职责是监督文武百官,检举揭发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用今天的话说,干的是得罪人的活。因此,要保证御史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先要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当政治开明、社会稳定以及君主重视法制时,御史就能够正常行使监察权力。这里,最高统治者的支持最为关键。

    从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实践来看,朝廷大臣特别是君主对御史的支持和宽容,是御史能够履行职责的重要外部因素。因为,御史不仅要“打苍蝇”,更要“打老虎”。老虎们不是达官贵人就是皇亲国戚,他们一般来说都是君主所亲近和信任的人。要对这些人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举弹劾,除了御史自身具备敢于挑战权贵的勇气外,还离不开朝廷大臣尤其是君主的支持。其实,就君主而言,维护御史的权威就是维护朝廷的权威。因此,支持御史严格行使监察权,最终目的是维护政治的稳定。对于这一点,一些君主的认识是比较清楚的。这也是不少御史得以留下监察佳话的重要因素。

    北魏孝庄帝元子攸的姐姐寿阳公主出行时违反禁令,被御史中丞高恭之发现,命令部下去制止,但寿阳公主拒不听从,高恭之便令士卒用棒子将她的车子打破。寿阳公主哭着向孝庄帝告状,但孝庄帝对她说:高恭之是个清廉正直的人,他是执行公务,怎么能以个人的私怨去责怪他呢?后来,高恭之觐见孝庄帝时,孝庄帝还专门为此事向他道歉。

    无独有偶,朱元璋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一次,他让太监在外面找了几个唱戏的女孩子悄悄带进皇宫,没想到被宫门值班的监察御史周观政发现,立即予以阻止。太监说是奉旨行事,但周观政不予理会。不一会,宫中出来传口谕:这些女孩子不用了,让她们回去吧。但周观政依然拒不同意,坚持要当面听皇帝的诏令。朱元璋无奈,只得亲自出宫,对周观政说:“宫中音乐废缺,想从外面找几个女戏子来。我现在已经后悔了,御史做得很对。”

    唐朝初年时,有个囚犯罪不至死,但高祖李渊坚持要将他处死。对此,监察御史李素立直言:“三尺之法,与天下共之,法一动摇,则人无所措手足。陛下甫创鸿业,遐荒尚阻,奈何辇毂之下,便弃刑书?臣忝法司,不敢奉旨。”最终,唐高祖李渊还是听从了他的意见。

    唐太宗贞观年间,张行成担任殿中侍御史。他执法严明、不畏权贵,深得李世民的赏识。李世民对宰相房玄龄说:从古至今,朝廷任用官员都是靠各方面的人举荐的,但像张行成这样的人,我自己举荐他,不用靠别人。

    但也应当看到,将御史监察权的行使能否得到保证寄托于开明君主的现实,本身也是“人治”的反映。就拿朱元璋来说,一方面,他支持和鼓励御史大胆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他却对一些违背旨意、敢于直言的御史或杀或罚。明朝中期以后,不少御史因为敢于直言而受到处罚,轻者被罢官,重者当庭受到杖责,许多御史死于杖下。

    独立弹事和风闻弹事是引发争议的特殊举措

    为了保证充分发挥御史的监察功能,历代统治者尽可能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彰显御史的突出地位,保证御史能够履行职责。

    虽然秦汉时期就已经设立了御史的机构,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且除御史之外,其他官员如刺史、司隶校尉等也是行使监察权的官员。到了魏晋南北朝时,御史台正式独立出来,成为唯一的专门行使监察权机关,监察对象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员,监察的内容从行政到司法,可以说是全覆盖。而对官员监察的主要方式,就是弹劾。

    以隋唐时期为例,弹劾按对象和不同的内容,分为仗弹和状弹两种:

    仗弹是对在京五品以上官员的弹劾,一般是在皇帝坐朝时,由御史对着仪仗宣读弹文,被仗弹的大臣须“俯偻趋出,立于朝堂待罪中”。一旦弹劾的内容属实,被弹劾官员就会受到相应处罚。

    武则天时,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劾宰相苏味道,说出了他在改葬父亲时“侵毁乡人墓田,役使过度”等“赃污”之事,苏味道因此被贬为坊州刺史。

    唐穆宗时,侍御史温造仗弹左金吾卫大将军李祐违敕进马150匹,李祐退出朝堂待罪,“股战流汗”,并私下对人说:当年我带兵夜袭蔡州、擒获叛将吴元济时也未尝心动,没想到今日被弹劾居然肝胆俱落。

    状弹是对五品以下官员的弹劾。有时是在殿廷直接向皇帝面奏,有时也可写成弹状表章上奏。被状弹的对象如果是在京官吏,要先通知宫廷门卫,禁止他们进入朝堂,等状弹结束后听候处置。由于状弹之事大多是从御史台接受举报后草拟弹文的,所以在宣读弹文时要隐去举报者的姓名。

    为了使御史能够更好地尽心尽职,古代还曾实行两项特殊的措施:御史独立弹事和风闻弹事。

    独立弹事是御史独立行使弹劾权、不必向其长官报告的制度。在萧至忠弹劾苏味道一事中,御史大夫李承嘉非常不高兴,将御史们召集起来进行训话:“弹劾大臣不事先向我请示,这符合规矩吗?”大伙都不敢吭声,只有萧至忠回答道:“按照惯例,台中无长官,御史是皇帝的耳目,可以各自独立地进行弹劾,不必请示。如果弹劾要先向御史大夫请示,那么,弹劾御史大夫又该向谁请示呢?”李承嘉无言以对,只得作罢。

    唐中宗时,朝廷进一步下令重申:“御史随时纠弹。”但唐玄宗时,则改为御史弹劾“皆进状听进止,许即奏,不许即止”。这样一来,难免影响御史独立行使弹劾权,妨碍监察职能的实现。所以,唐肃宗又规定“御史弹事,自今以后,不须取大夫同署”“御史台所欲弹事,不须先进状”。

    风闻弹事,也称风闻言事,是御史可以根据传闻弹劾官吏的一种做法。魏晋南北朝以来,这种做法就比较盛行。允许风闻弹事,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举报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被弹劾官员借口举报者挟私报复而逃避处罚。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可以对官员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树立御史的权威。

    不过,这也容易使御史成为朝廷政治斗争的工具,故此种做法是或行或废。明朝初年,朱元璋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监察,曾一度实行风闻言事的做法。清朝初年,也曾允许御史“风闻言事”。虽然后来也意识到风闻言事的危害,但并没有严格加以禁止,原因就是康熙皇帝所说的“许其风闻入告者,专为广开言路”。

    督促御史遵纪守法、遵守职业规则是重要环节

    御史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目的是整肃官场风纪、督促官员奉公守法。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御史自己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对御史的监督,无疑是保证其铁面无私行使监察权的重要环节。

    宋朝曾规定,御史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受到扣罚薪水的处分,名为“辱台钱”。元朝规定,御史受贿的,要比照一般官员加罪一等,而且不得赦免和减罪。

    明朝还制定了《出巡事宜》,对御史出巡予以专门规定,包括不得泄露机密、不得私自出界、不得擅自离职、不得买货物和铺张浪费、不得携带家属和枉道回家、不得因私受谒等。清朝乾隆年间编纂、后世不断修订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中,对御史的行为规范更是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例如,《钦定台规》中收录了嘉庆时颁布的《都察院箴》。其中,明确要求“私惠勿酬,私仇勿毁……言出如山,心清似水”。同时,对御史履行职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必须尽心尽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立即弹劾,否则即为失职;必须严守职责,知无不言,言无不实,不得颠倒黑白,徇私抱怨;办案应当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案情。此外,在工作中还必须严格遵守官场礼仪,等等。应当说,这些规定对于督促御史以身作则、依法行使监察权力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当然,再好的制度要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一要靠个人的素质,二要靠制度尤其是法律的执行力。古代那些铁面无私、清正廉明的御史固然值得称道,但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的御史也不在少数。

    明朝崇祯年间的御史史范巡按淮扬时,把库中罚没的赃银十余万两都装入私囊;而后兼摄巡盐课,又把前任贮库的二十余万两赃银收入囊中,还大肆索贿受贿。我在多年前写的一篇文章里曾打过这样的比喻:这些御史大老爷就如同抹桌子的抹布,只抹别人,抹到最后,自己却满身肮脏。如果用这样的抹布去抹官场贪污积习,结果可想而知。

    总之,历史上的“铁面御史”,给我们树立了榜样;而今天需要的是把监察权纳入制度的笼子,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用民主的政治环境、健全的法治环境催生更多的“铁面御史”。

【字号: 】【打印】【关闭

010070160030000000000000011100001121854821